11歲男孩遭訓斥後,舉報父親私藏槍支,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鹹菜時事辣評 2024-03-29 15:36:41

導言:

11歲男孩小楊因爲不願意上學,遭到父親的責罵,接著父親打算回家“教訓”他,這一決定令小楊感到不安。于是,小楊采取了撥打110報警的行動,聲稱父親持有槍支。3月25日,貴州省公安廳公布了此案的詳情,遵義市務川縣公安局在收到報警後搜查小楊家,發現了他父親私藏的一把改裝的射釘槍和部分子彈。

正文:

據報道,小楊目前正在上四年級,最近因爲對學校感到厭倦,拒絕上學,甚至與媽媽發生了激烈爭執。他的爸爸楊某聽聞此事後非常生氣,與小楊溝通無果後,決定從浙江趕回老家,對他進行“教育”。

小楊挂斷了父親的電話後,感到非常害怕,並在思考如何報複父親。他突然想起在學校聽到警察叔叔說不能私藏槍支的事情,于是撥打了110舉報父親藏有槍支的情況。報警中心的錄音顯示,接警人員詢問小楊是聽到父親說還是親眼看到父親藏有槍支,小楊堅定地回答:“我親眼看見了!”

盡管這樣的報警電話令人難以置信,但因爲涉及到槍支案件,工作人員不敢掉以輕心,立即派出警察到小楊家核實情況。最終,警察在家中找到了一把改裝過的射釘槍、20發子彈和53顆鋼珠。

經過調查,發現幾年前楊某將一把射釘槍改裝後用于打獵。但由于多年來在外打工時未曾使用過,且對法律意識淡薄,一直將槍支放在家中閣樓未動。目前,楊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除此之外,警方也對小楊進行了開導,強調了學習的重要性。有網友表示,小楊明白非法持有槍支是犯罪,而他的父親卻沒有意識到,這證明小楊的價值觀比他父親更正直。還有人認爲,這是大義滅親,但還不足以算作自首。

▲楊某指認私藏的射釘槍

分析討論:

小楊的行爲是極端的,但也反映了他對父親的憤怒和對自己處境的不滿。

首先,小楊可能感到被父親忽視或不被尊重,因爲他的不願上學和媽媽的爭吵並沒有得到父親的理解和支持,而是遭到了責罵。這可能導致了他對父親的憤怒和尋求報複的想法。

其次,小楊可能在學校或其他地方接觸到了關于槍支危險和法律的信息,他可能認爲舉報父親是一種“正義”的行爲,因爲私藏槍支是違法的,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他可能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懲罰父親,並且認爲這是爲了社會的安全和公正。

然而,小楊的行爲也帶來了嚴重的後果。他可能沒有意識到舉報父親可能會導致家庭的破裂,對父母和自己的關系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此外,他的行爲也可能對父親的生活和自由造成嚴重影響,甚至可能導致父親被判刑。

在這種情況下,最重要的是對小楊進行心理輔導和教育,幫助他理解自己的情緒和行爲,找到更合適的解決問題的方式。同時,也需要對父母的教育方式和家庭環境進行反思和改進,以避免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

另外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男孩的父親將面臨嚴重後果。

根據我國的法律,對于槍支的管控非常嚴格。根據《公安機關就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第3條的規定,任何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或者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裝置都被認定爲槍支。一旦被鑒定爲槍支,無論持有者的意圖如何,都將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會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的規定(一)》第4條的規定,持有非法槍支會被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第128條的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處罰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本案中男孩的父親只持有一支槍,因此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爲情節嚴重,但仍然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此外,父親並非主動投案,因此不能被認定爲自首,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自首需要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而父親並沒有這樣的行爲,只是在兒子報警後被發現。

綜合參考來于I紅星新聞:11歲男孩厭學遭訓斥後舉報父親私藏槍支 警方查獲一把射釘槍,其父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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