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證監局對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多位高管開罰單

中國基建報 2024-04-07 02:44:07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號

當事人: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平股份),住所:青海省西甯市長江路128號創新大廈14樓。

金生輝,男,1974年4出生,時任正平股份董事、副董事長,系正平股份的實際控制人之一,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

金生光,男,1965年12月出生,時任正平股份董事長、總裁,系正平股份的實際控制人之一,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

任發偉,男,1983年4月出生,時任金沙縣老城區段河道治理PPP項目總包部總經理,住址: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

王黎瑩,女,1977年9月出生,時任正平股份財務總監、副總裁,住址:青海省西甯市城東區。

先巴吉,女,1977年7月出生,時任正平股份監事、正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副部長,住址:青海省西甯市城西區。

李長蘭,女,1979年1月出生,時任正平股份副總裁、正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址:青海省西甯市城西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正平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查,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正平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0年3月,正平股份及其子公司貴州水利實業有限公司組成聯合體,承包金沙縣老城區段河道治理及基礎設施建設和金沙縣沙土鎮風貌一條街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金沙項目),正平股份爲聯合體牽頭人。

2021年,正平股份通過編造《清單預計量表》《清單預計量彙總表》《中期價款預計量表》的方式,虛構重慶鑫發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鑫發)、循化縣通森公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循化通森)、四川騰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西甯君得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七家供應商工程量、虛增合同履約成本。該情況導致正平股份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成本53,655,840.81元,占當期營業總成本的1.11%;虛增營業收入71,541,121.08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總額的1.40%;虛增利潤17,885,280.27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11.80%。

2022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過編造《清單預計量表》《清單預計量彙總表》《中期價款預計量表》的方式,虛構重慶鑫發、循化通森兩家供應商工程量、虛增合同履約成本。該情況導致正平股份202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營業成本10,149,128.12元,占當期營業總成本的1.05%;虛增營業收入13,532,170.83元,占當期營業收入總額的1.41%;虛增利潤3,383,042.71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11.11%。

上述違法事實,有財務憑證、相關業務資料、公司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正平股份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爲。

金生輝作爲正平股份時任董事、副董事長,負責正平股份投融資管理、大額資金支付管理及重大投資項目管理,安排、指使虛增金沙項目供應商工程量、虛增合同履約成本事項,對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半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並保證報告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未能勤勉盡責,是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金生輝作爲實際控制人之一,安排、指使2021年虛增金沙項目供應商工程量、虛增合同履約成本事項,導致正平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爲,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行爲。

金生光作爲正平股份時任董事長、總裁、實際控制人之一,全面負責正平股份經營管理,對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半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並保證報告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未能勤勉盡責,是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任發偉作爲金沙縣老城區段河道治理PPP項目總包部時任總經理,直接組織、實施虛增金沙項目供應商工程量、虛增合同履約成本事項,是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王黎瑩作爲正平股份時任財務總監、副總裁,具體負責正平股份財務會計核算管理,對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半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並保證報告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未能勤勉盡責,是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先巴吉作爲正平股份時任監事、正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時任工程管理部副部長,知悉、參與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虛增供應商工程量事項,對2022年半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並保證報告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未能勤勉盡責,是202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李長蘭作爲正平股份時任副總裁、正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時任副總經理,知悉、參與正平股份2022年上半年虛增供應商工程量事項,對2022年半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並保證報告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未能勤勉盡責,是2022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本案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和主動供述我局未掌握的違法行爲。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正平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罰款;

二、對金生輝給予警告,並處以230萬元罰款,其中,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80萬元罰款,作爲實際控制人處以150萬元罰款;

三、對金生光給予警告,並處以80萬元罰款;

四、對任發偉給予警告,並處以70萬元罰款;

五、對王黎瑩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六、對先巴吉、李長蘭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彙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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