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評審”爭議,學位論文評審如何才能公平公正|新京報快評

新京報評論5 2024-05-14 20:30:53
當下一些高校的學位論文評審制度,可能還存在不少有待改進的疏漏之處。 ▲論文質量雖然是客觀的,但在學術評價的過程中,評審人的學術背景、偏好、旨趣、立場都可能對評價結果産生影響。圖/IC photo 文 | 公羽

據澎湃新聞報道,近日,武漢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呂德文在微信公衆號署名文章《“惡意評審”如何評價和運用?基于武漢大學一篇博士論文評審意見的分析》中表示,自己所指導的博士生遭到“惡意評審”。目前相關學院已知曉並介入,是否存在如呂教授所言的“惡意評審”情況、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的基本要求,還有待官方及時給出詳盡的複核結果。

其實,論文評審環節出現類似問題並非個例。隨著“寬進嚴出”成爲研究生培養的大趨勢,教育部門對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的要求也在逐年提高,各類盲審、抽檢層層設卡,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影響學生的學位獲取甚至人生發展。

呂教授對評審的質疑,引發衆多網民的共情和熱議,也在說明一個問題:當下一些高校的學位論文評審制度,可能還存在不少有待改進的疏漏之處。

以論文評審爲例,教育部對研究生論文的評審要求、操作方式、評定結果並沒有做統一規定,都是各高校依據《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指導性文件各自制定實施辦法,一般采用“雙盲評審”的辦法。

不過,送多少專家盲審、怎樣的結果組合算通過……在這些問題方面,不同高校之間卻存在較大的差異。一些高校人爲設置了過高的盲審門檻,又缺乏反饋和申訴的渠道,以致不少研究生都曾遭遇過被盲審“攔路”的情況,輕者修改重審,重者延期畢業,其中不乏因爲一位評審的意見影響整體評定的情況。

論文質量雖然是客觀的,但在學術評價的過程中,評審人的學術背景、偏好、旨趣、立場都可能對評價結果産生影響。尤其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對同一問題的觀點爭鳴更加普遍,很難用簡單的對與錯來評判學術研究成果。

作爲應對,國內一些重要的人才、項目評審工作,以及部分學術期刊的審稿環節,已經開始實行“建議回避”制,即由被評審者提出一個或多個可能存在學術爭議或矛盾的、要回避的專家名單,最大程度減小人爲因素對評審公正性的影響。

而在論文與送審專家的匹配精度方面,不少高校也有進一步提升的空間。學者們各自在小而具體的學術領域裏深耕,即便在同一個學科大類下,“隔行如隔山”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如今諸多高校在評審系統中都增加了“對論文研究主題是否熟悉”的選項,選擇“不熟悉”的專家可以更換評閱篇目,也是在消除“誤傷”的風險。

此外,評審人的評閱水平和評閱態度也難以長時間穩定在較高的水准上。與研究生持續擴招不同,論文評審專家庫的增補卻極爲有限,在畢業季,一位專家往往要同時評閱多篇碩博論文。重壓之下,很多文章來不及細看、觀點來不及深究,評審中出現“冤假錯案”在所難免。

鑒于此,有的省份推出了對專家水平的動態追蹤和評判機制,在評閱意見出現明顯相悖情況時自動推送給新一位專家複核,取消多次出現與平均意見有較大出入專家的評閱資格,這樣有助于減少一些消極評審或情緒化評審的情況。

不過,人爲因素的影響終究難以在技術層面根除,如何在評審結果出來後保障學生的知情權和申訴權就顯得尤爲重要。

今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下稱《學位法》),並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相比此前實行了二十余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學位法》在“學術複核”部分增加了具體的條款,也爲今後處理類似的爭端提供了參照。

《學位法》第四十條規定“學位申請人對專家評閱、答辯、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的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術複核”,第四十一條還指出學位申請人還可以“請求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處理”,都爲保障學生權益提供了彈性空間。

只不過,如何在法律框架內維持學術標准和正常學術活動的秩序,避免申訴泛化,仍需要高校制定更加科學、精細的管理辦法。

說到底,在論文答辯之前設置必要的評審環節,初衷在于幫助學生發現論文中的問題、做出必要的完善和修補,而不是爲難學生、人爲設置畢業的障礙。一些不合理的、程序性的問題,或許在不經意間,就影響了一批學生的人生軌迹。此次事件在官方複核結果出來之前,不宜偏聽偏信。但這類事件的發生,確實把論文評審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問題置于輿論聚焦之下。如此,也有助于爲類似問題,探討更多機制性解決辦法。

撰稿 / 公羽(學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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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5-15 10:45

    怎麽就網友共情了,看了新聞報道中的評審意見挺客觀的啊,這樣都算負面評審那評審是只能說好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