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泗縣法院審理一起虛擬貨幣網絡傳銷案一名女子獲刑

李旭團隊 2024-03-23 18:29:18

隨著虛擬貨幣的興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衆投資理財急于求快的心理,打著投資理財高回報的幌子進行傳銷活動。

日前,一女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泗縣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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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1年,被告人黃某某在他人介紹下注冊“BI掌櫃”並成爲會員後積極推廣“BI掌櫃”軟件,發展下線人員。經鑒定,被告人黃某某處于“BI掌櫃”推薦關系中第13層,下線層級共8級(含自身),發展下線67個。“BI掌櫃”以幫助會員炒虛擬幣(“USDT”幣,即泰達幣)爲名,要求參加者通過掃描老會員二維碼下載該軟件並注冊會員。會員在火幣網注冊、購買虛擬幣後提幣至會員在“BI掌櫃”的錢包地址內並以此繳納入門費即可成爲有效會員。會員之間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關系,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層級、投入虛擬幣數量作爲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注冊繳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黃某某利用“BI掌櫃”軟件,以幫助會員炒虛擬幣爲由,組織參加者以購買服務套餐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和返利證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爲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鑒于黃某某系從犯,自首且認罪認罰,判決黃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傳銷的本質就是通過拉人頭來非法獲得利益,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家庭的安定團結,引發社會各種刑事案件的上升,虛擬貨幣傳銷犯罪不受地域限制,規模大、參與人衆多、資金流大、傳播發展快。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衆要提高警惕,拒絕“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高息收益誘惑,嚴加防範,理性選擇合法投資渠道,謹防傳銷陷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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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團隊

簡介:民間知名人士創辦,旨在宣傳、預防、曝光各類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