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官遙控指揮庭審”:是否應提級審查調查,莫要“各說各話”

青鋒看天下 2024-05-14 02:08:54

青鋒

青海省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和天峻縣人民法院被指遙控幹預重審案件庭審,經網絡傳播和媒體報道後,相關法院和當事律師方,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在網絡上形成了對質,或是隔空打擂的情況。對此,青鋒認爲,青海省法檢兩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否應提級審查調查,依法依規依紀查處這一情況?

據早前新黃河報道,5月11日開庭審理的一起案件“庭審期間,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刑庭的哈斯庭長和天峻縣人民法院的樊姓院長,在微信群裏指揮審判長怎麽說話。當日休庭後,有律師發現此事並拍照取證”,一張疑似庭審現場的照片顯示,審判長的電腦屏幕中有一個包含“樊某某院長”的7人聊天群,其中名爲“樊某某院長”的人稱“不用跟他商量”,名爲“哈斯庭長”的人則說“打斷”、“硬氣點,不要隨意發言”。以及該微信中還存在“天峻法院微信群”等其他多個聊天群。

隨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索某等十二人涉嫌尋釁滋事案相關網絡輿情”的情況通報回應,認定“.辯護人在法庭休庭期間,不遵守法庭紀律,擅自進入審判區使用手機拍攝合議庭成員電腦屏幕登錄的個人微信界面,不聽法院工作人員制止,並推倒法院工作人員,嚴重擾亂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以及“辯護人拍攝照片後,指使被告人家屬將拍攝的照片並配文字發布在個人新浪微博上,經‘鳳凰資訊’、‘新黃河’等新聞媒體轉發,引發輿情,幹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同時指出,“本案屬重點監管的‘四類案件’,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派員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符合規定,但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監管措施不規範的情形”。

而所謂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監管措施不規範的情形”究竟是什麽,因爲法院沒有明確表示,目前不得而知。而這“不規範的情形”,是否涉嫌違法違紀違規,目前也沒有定論。

與此同時,青鋒也注意到,署名“北京澤博劉征律師”的在網絡上公開了“參加該次庭審的全體辯護律師”5月13日的公開回應,表明“辯護人沒有違反法庭紀律”“法院工作人員並非‘制止’,而是涉嫌轉移、毀滅證據”,“媒體在事發後報道這一事件,不屬于‘幹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以及明確表示,“海西州中院審委會委員、刑庭庭長哈斯朝魯,天峻縣法院院長樊旭華實時指揮庭審的行爲,是對案件的不當幹預”,和“爲澄清事實真相,維護司法權威,我們要求海西州中院立即公布該微信群聊天記錄及事件現場視頻,以正視聽”的籲請。

青鋒注意到,“參加該次庭審的全體辯護律師”針對海西州中院的回應中,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對自己拍攝行爲做了澄清,同時指出,法院工作人員在場的“遮擋屏幕、拔掉電腦電源線,並試圖搬走屬于重要證據的主機”等“涉嫌轉移、毀滅證據”,而後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封存重要證據的主機等,似乎也說明,事情並非像某一方面所說,而應當有報警後前來處警的公安機關作出認定。

只是有一點疑惑的是,相關情況在網絡上流傳後,作爲新黃河等媒體在進行采訪後公開報道,在《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幹規定》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何以被定性爲“幹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而不是相關法院按照規定,“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至于“參加該次庭審的全體辯護律師”在回應中指出的,“哈斯朝魯作爲海西州中院審委會委員、刑庭庭長,樊旭華作爲天峻縣法院院長,通過微信群實時指揮庭審活動”,不是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超越了“旁聽庭審”的監督管理權限,屬于“違反規定幹預過問案件”,青鋒認爲,應當由上級有關單位介入,對事件進行核查調查,依法依規依紀作出認定。

就目前而論,海西州中院和“參加該次庭審的全體辯護律師”如此通過網絡隔空打擂,各說各話,顯然以不利于整個事件的真相公之于衆。如此長期下去,很有可能讓不少人質疑的法律明確規定的二審終審制變成了一審終審,而當事人根本沒有機會爲自己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利的擔憂,在網絡蔓延。因而,青鋒認爲,不僅青海省法檢兩院應該介入,最高檢和最高法是否也應提前介入,查清事實真相,依法依規依紀給人們來一次普法,也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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