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電視機簽收後發現屏壞了,法院判賠5800元修理費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4-05-17 14:36:14

消費者小王從網上買了一台電視機,拆封安裝的時候卻發現屏幕壞了,商家表示此前已經提示過小王簽收時要“通電驗機”,因此簽收後産生的問題一概與商家無關。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爲,商家未舉證證明是原告造成電視機瑕疵,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判決其賠償5800元。

2022年11月5日,小王花費7000元網購了一台電視機。由于當時還沒入住新家,小區也處于疫情防控階段,小王向商家提出延期發貨,但是電視機還是在11月22日送到。看到電視機外包裝完好,小王進行了簽收,直到12月1日,安裝人員上門安裝時,小王才發現電視機在安裝後屏幕破裂且底部和右側的屏幕不能正常顯示。無奈之下,小王花費5800元更換了電視屏幕,並將商家告上了法庭。

原告小王認爲,商家應當對商品瑕疵承擔責任,主張被告退還貨款7000元及安裝費300元,賠償維修費用5800元以及精神損害20000元。

商家辯稱,在原告簽收電視機前,商家多次提示“簽收前請務必‘通電驗機’,確認沒有問題再簽收”,已經盡到告知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本案原告提交的電視畫面與檢測記錄,可以認定涉案商品在安裝時出現顯示屏破損的情況,被告應就涉案商品的瑕疵與被告無關承擔舉證責任。

同時,電視機屬于耐用商品,其存在的問題並非外觀瑕疵,簽收時通電驗貨存在一定難度,原告稱小區封控無法于七日內完成安裝,簽收後不足二十天完成安裝是合理理由。結合涉案商品在進行安裝時包裝完好等因素,雖然商家告知了原告“通電驗機”,履行了提示義務,但是無法免除應有的舉證責任。在商家未舉證證明原告造成涉案商品瑕疵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後果,承擔瑕疵履行違約責任。

本案中,原告小王已完成屏幕更換,涉案商品能夠正常使用,法院沒有支持原告要求退還貨款7000元的訴訟請求。對于原告要求賠償維修費用58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商家給原告小王維修費用5800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袁建華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但法官也提醒,上述條文的適用旨在更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並不意味著消費者可以免除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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