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捉二婚婦

西歸老人 2024-04-29 20:55:37

上海松江府漕泾鎮有一民家女,年少時與某甲通奸,父母不知。

某乙,南京江甯人,到漕泾鎮作小生意,經媒人介紹,娶民女歸。

婚後,爲使奸情不斷,甲妄稱自己是女方親戚,常到女家串門。

未幾,乙患重病,女盼夫死,不爲診治,飲食湯藥俱不給,欲其自滅。

時間不長,乙形銷骨瘦,奄奄一息,竟死。

乙死之後,女攜帶金銀遺産,轉嫁某甲。

一年余,女忽患瘵病,病發作時,即見亡夫向之索命。

女恐懼,潛逃娘家躲避,鬼竟不至,病亦痊愈。

女居母家數年,不敢回家。

時值清明節,女外出到城隍廟觀看賽會,上廟回來,瘵病複發。

女口中喃喃自語,母親初以爲閨女病中胡言亂語,然細聽之下,發覺聲音不對。

女言語似南京江甯口音,母親訝而問曰:你是何人?

女應之曰:我是某乙!我患病時,被她肆意淩辱,待我死後,又將家産金銀盡數掠去,與奸夫尋歡作樂。前年,我本想索其命,不料被其走脫,尋她數年,今日方找到,定不饒她!

說完,女用指甲自掐肌膚,血痕狼藉。

鄰居聽聞此事,前來解勸道:索其命,于你無補,無甚用處。況且,女雖惡毒,畢竟不屬謀殺,不如延請高僧追薦于你,尚有實惠可得。

鬼不應,衆人又許諾逢年過節必祭祀,亦不應。

當時,女已誕下一子,母親指著外孫言道:將此子過繼給你爲子,如何?

鬼厲聲曰:我要此等雜種作甚!

自此,女越發癫狂,或掌嘴,或掐膚,或拔發,或裸身跪地;若有湯藥進,則自扼咽喉,忽歌忽笑,忽怒忽號,日日自殘,痛苦萬端,但求一死而不可得。

有鄰居哀憐,值鬼附女身之際,謂曰:你既來索命,爲何不令其速死?

鬼答曰:她以前日日淩虐我,使我求生不能求死不得,今日亦要她活受罪。待日期到時,我自會與她到冥司大老爺處對質候審。

半月余,一日午後,此女安靜下來,衆人疑鬼脫身而去。

黃昏時分,其母在房中,忽見鬼手持鐵鏈入內室,轉瞬不見,再去細看,則已附女身矣!

鬼大聲言曰:今日已到期,鎖你去見大老爺去!

言罷,女雙手自扼咽喉,喉斷窒息死。

西歸老人評曰:

此段故事原題:鬼捉醮婦,我演繹本文時,初用鬼捉前妻爲題,後來想想不妥。

不妥在何處?

醮婦,就是不能守護貞潔改嫁他人之婦,與當今二婚女、三婚女、四婚女屬同一義。

從人倫來講,離婚之後,原配丈夫稱二婚女、三婚女爲前妻,時下都這麽稱呼。

若按當今語言,本故事譯作鬼捉前妻,並無不妥。

但,醮婦這個詞暗含貶義,而前妻是中性詞,感情色彩有很大不同。

前妻仍是妻,醮婦不是,醮婦是路人。

實際來講,前妻這個詞本身就有問題,古代文獻中並沒有前妻一說。

前妻,說她是妻,又非妻,說她不是妻,名號中帶妻字,到此是不是妻?

像這種模棱兩可的詞彙,古人不采納,要麽是妻,要麽不是妻,是非邊界甚清晰,哪裏冒出來一個前妻?

所以,本故事若譯作鬼捉前妻,與春秋筆法不合,大違原著作者本意,因爲前妻二字無貶義。

若直用故事原題鬼捉醮婦,醮婦二字時下人聽不懂,不知道醮婦是啥意思。

不得已,將原題改作鬼捉二婚婦,似稍可,二婚婦微有貶義意味,只是不如醮婦詞性鄙夷強烈。

故事中,此醮婦有五宗罪,略而言之。

少時與人通奸,悖亂女德,不守貞潔,冒犯邪淫,此其一。

婚後不守婦道,出軌邪淫,不尊丈夫,此其二。

丈夫患病,不延醫、不進藥、不予飲食,以淩虐心,百般虐待,任其生滅,是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此其三。

丈夫亡故,以貪心故,掠奪夫家財産,據爲己有,此其四。

轉嫁他人,再醮之婦,與奸夫共淫樂,此其五。

五宗罪中,以夫君患病淩虐罪爲重,侵吞夫家財産次之。

亡夫索命,非是抱怨其不貞不安婦道,正以殺、貪二心,使得夫君亡命又傾家,如此深仇大恨,不得不報也!

貞潔婦道,乃是美德,女人不守護,德行有失,你可以說她缺德,可以說她德行有虧,但不足以致命。

若女人不守貞潔婦道即時殒命,當今世間當無二婚女、三婚女,再醮之婦何來貞潔婦道之說?

可如今婚姻市場,二婚女多如過江之鲫,二婚女存在,就說明女人不守貞潔婦道只是喪德,不至于奪命。

當然,此事別有一論。

若女人今生福德將絕或福報過淺,又不能守貞安于婦道,則喪德之後,立見消亡,此女必死。

譬如累卵之危,不能複加一卵,若再加,衆卵必倒地破碎。

女人福德將絕,亦是如此,當急于改過遷善,或可延命。若複犯邪淫,敗壞德行,則喪德亡身,可立見也。

譬如危房,本來六級地震,房不倒塌,而危房已動其本,若再臨地震,危房必傾。

女人福德將絕,亦複如是,因福德不固,已然經不起風雨,稍有風吹浪打,即見滅亡。

若以時下二婚女與此醮婦互相參看,有同,有不同。

同在何處?

對于不守貞潔不安婦道來講,二婚女與此醮婦別無二致,同屬喪德。

對于貪心熾盛來講,二婚女以彩禮形式劫奪夫家財産,醮婦以繼承人形式侵吞丈夫遺産,形式雖有不同,朔本求源,貪心則一,又屬同一貪心。

不同在何處?

因緣不同,多數二婚女以離婚喪偶再嫁,並沒有淩虐丈夫一節,即有,亦不如此醮婦淩虐之甚,此是不同處。

若二婚女妄動殺心,盼夫速死,或直接陰謀加害、或間接謀殺親夫,似此,方與此醮婦同。

古今人心相通,醮婦造作惡孽後,無慚無愧,亦不忏悔,遇亡夫索命,遂躲避娘家,以求自保。

當今世人亦如此,果報來襲,不肯忏悔,只求躲避,妄想以躲避之法消除果報。

若果報能躲避,本師必會開示避難良法,然遍尋大藏,無之,惟以忏悔罪業示人。

由此觀之,忏悔一途,真乃滅惡業良法,轉罪報驗方,何不行之?

又,醮婦到娘家避難走脫,亡夫尋她三年,三年之中,無時無刻不在尋找,惟欲報仇雪恨,足見亡夫恨之入骨。

似此,如何解勸?

高僧追薦,亡夫非不受益,而怨氣所重,重在報仇,是故亡夫舍利益而求快意,以淩虐心複還于她,令其忍受折磨,飽受活罪,方索其命。

醮婦之母,意欲解勸,言曰:將此子過繼給你爲子,如何?

噫!此子正是醮婦貪淫縱欲、與奸夫作樂的結果,若無邪淫,此女未必淩虐夫君,夫君之死,邪淫乃是其本,而醮婦之母再揭傷疤,令亡夫恨之又恨。

觀此可知,化解冤孽,亦要通達人情,不可像醮婦母親,本欲勸解,實乃傷口撒鹽,愚之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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