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法院判的“偷爺爺”盜竊案、人“雲服刑七年”令人震驚!

王永雷 2024-05-10 21:36:17

核心內容: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冀04刑終740號,當事人李龍江被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

將錯就錯,一錯再錯。整個案情從2017年開始,至今7年多了,時間證明這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冤假錯案”之一,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人情案的同時,又在違法亂紀,嚴重影響著司法公平公正。因爲夠不成“偷盜”案件的定性,有又價格評估過高的因素,過程瑕疵的令人窒息。一個非遺活動項目,參與者都說,真的不是去“偷”,更不是去“盜竊”。法學專家說,盜竊物品沒有占爲己有,盜竊的要件就不夠,根本就夠不成“盜竊罪”。業內人士同情聲一片,喊出冤枉啊冤枉!可是,這個案件曆經6次法院法庭莊嚴宣判,當事人還處于監視居住的狀態,七年當事人沒有“走進監獄”,這叫網絡流行的“雲服刑七年”也叫“紙面服刑”。到底是個什麽樣子的案例故事?能不能被最高人民法院收錄爲經典案例,供全國參考學習。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們知道此案嗎?據高層權威人士分析講,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啓動再審,此案件才能徹底解決。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司法工作人員的違法辦案嗎?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紀檢檢察機關可以受理關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案的檢舉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和《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公職人員的行爲。嚴重的甚至可能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總之,紀檢監察機關受理關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案的檢舉控告是維護法治、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舉措。中央查出司法腐敗的力度需要繼續加強,司法才能公正。

一、程序違法:對此案最值得質疑的是否就是“冤假錯案”。法院對涉案物品價值鑒定結論采納錯上加錯,程序違法。本案涉案物品第一次鑒定,是公安機關委托當地物價部門鑒定的,依據什麽技術高價鑒定金額爲 72 萬元?(鑒定單位蓋章了,但沒有鑒定人員簽名)。對此,當事人李龍江的辯護律師也提出了強烈的質疑。

爲了公平行事,依法做了第二次涉案物品鑒定,經過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給武安市檢察院發公函,共同委托辦案機關武安市刑警隊找鑒定單位實施,其委托單位是在最高法備案的權威鑒定機構進行,最後做出的鑒定結果是 32 萬元,並且在開庭時,鑒定機構人員出庭做證了,遺憾的是卻沒有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采納,應當屬于程序違法,第一次不否定?怎麽有第二次鑒定呢?第二次鑒定結果又不被采納呢?這樣的結果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刑期認定,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誰對此負責呢?據說,當庭辯論相當激烈,可以調取當時的開庭錄像確認。

二、案件整個經過:2017年2月,發生在河北省武安市的一起盜竊案與非遺習俗活動發生了“沖突”。當事人李龍江作爲關帝廟的道士,請神像搞活動肯定要遵循一定的習俗方式,他采用幾百年來廣爲流傳的“偷爺爺”風俗習慣作爲方式,也是2012年第四批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批准項目,好的傳統文化習俗肯定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學專家認爲此案“不能一律同等于刑法認定的盜竊行爲”,值得探究。

從2017年開始,經過4年多的等待,當事人李龍江日夜煎熬與上訴程序反複,終于在2021年11月9日被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

現在整整7年了,當事人李龍江仍然被河北省邯鄲市武安人民法院監視居住著。法學專家說“于法、于情、于理均不合適”。

檢察機關能否抗訴?各級法院能否啓動再審?法律能否實現“不冤枉一個好人”是關鍵中的關鍵!

三、案情及相關背景:當事人李龍江,現年43歲,道士。2015年12月15 日,經過中國道教協會批准,取得《道士證》(編號:008683),現任河北省武安市北安莊鄉北安莊村關帝廟(以下簡稱“關帝廟”)負責人。並且,經常在當地搞一些捐助扶貧的公益活動。

“偷爺爺”習俗與本案起因,河北省武安市當地民間曾有“偷爺爺”習俗。已傳承數百年,一些寺廟爲吸引信衆的香火,常用秘密的方式從其他香火鼎盛的老廟中“請”來“靈驗”的神像或神器供奉。因寺廟都是公開場所,一旦被老廟發現,兩家寺廟之間“喜結良緣”,世代友好下去。

該習俗被收錄于《河北省第四批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項目

土山誠會》書中,有碑記爲證。當事人李龍江是《河北省第四批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項目—土山誠會》的編委成員。通過對該書的編纂,認爲“偷爺爺”的習俗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産(以下簡稱“非遺”),屬于道教行業的公益活動一個部分,得到了官方的肯定,遂有了效法之意。

四、基本案情是:2017 年元旦前後,由于洪山禅寺未獲政府宗教部門批准開放,多年荒廢,破舊不堪,李龍江遂認爲是這些神像蒙塵閑置而無香火供奉的原因,遂效法“偷爺爺”習俗,與關帝廟信士王某、胡某、郭某等人夜間先後多次到洪山禅寺院內,以宗教特別的方式“請回”了神佛像等物品。經過細心打掃幹淨後,展示在有政府批准的關帝廟公共場所公開供奉,那有偷鑼的公開敲響的,這能叫偷嗎?好多人都這樣說。

展示涉案物品種:有泥巴神像、木制神器、供奉用品、水晶神像、銅制神像及金屬用品等。

案發後與失物者達成了諒解,當事人李龍江全部退回了郭某某的宗教物品及神像,並對失物者郭某某表示了深深的歉意。郭某某及武安市磁山普安寺負責人釋某均爲李龍江出具了諒解書,表示不在追究責任。也並沒有造成多大的社會影響。

五、本案特殊性是非遺習俗的傳承:案發後,當地資深百姓證明有這樣的風俗習慣,更有河北省武安市民族宗教局、武安市文化廣電新聞體育局、武安市北安莊鄉人民政府、北安莊村委會證明證實有土山城會“偷爺爺”的風俗習慣百年。2012年《土山城會》一書非遺項目習俗也有記載,2017 年 36 期中國法學會《民主與法制》雜志針對“偷爺爺”習俗也有報道。

本案涉及對宗教習俗的法律評價和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傳承與保護問題,從而引出了李龍江對“請”來這些宗教物品行爲的主觀認識,客觀意識而認定其犯罪故意欠妥。形式上看與盜竊無異,但實質上,因其主觀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也並非占爲己有,所以不宜認定是真正的盜竊行爲。

本案處理應該置于“偷爺爺”習俗的社會背景之下部分古老非物質文化遺産、宗教習俗等的傳承,與現代法律制度存在一定沖突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法律評價更應堅持運用法理進行深層次剖析,不宜僅僅將其與具體法律條文進行簡單的形式化對號入座。

評價一個行爲是否構成犯罪,一是根據刑法明文規定,從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二是要看其有無社會危害性以及危害性大小。一個行爲即使從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但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根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依然可以認爲不是犯罪。“偷爺爺”習俗在當地作爲佛像神器流轉的一種特殊方式,2012年已經收錄在《河北省第四批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項目土山誠會》一書中。獲准的非遺項目,雖然與現行法律沖突,亦應得到法律的尊重與保護。否則,這類非遺項目的保護就流成了空談。誰見過小偷去職能部門開證明的,實在是奇葩。

六、當事人李龍江的行爲認知:本案當事人李龍江效法“偷爺爺”習俗“請回”神像、神器的行爲,使神像、神器脫離了原所有人的占有和控制。可當事人無個人趨利性,因而不能認定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被告人李龍江“請回”神像的目的,系用于在政府批准的廟宇中公開供奉,實現神像等宗教物品在宗教方面的價值,而非用于自己欣賞或倒賣、變賣等獲取經濟利益。

非遺“偷爺爺”習俗事由,“偷爺爺”非遺習俗既經國家機關依程序批准認可,也得到了民間世俗百年的認可。鑒于國家法秩序的統一性,該非物質文化遺産許可的行爲,可以排除或減輕該行爲對法律的違法性。否則,“偷爺爺”習俗作爲非物質文化遺産將無存在的法律空間。

當事人李龍江“請回”的神佛像、神器僅在寺廟中公開供奉,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規定“個人不享有宗教活動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宗教活動場所獲得經濟收益。”涉案物品供奉的寺廟持有宗教場所許可證,依法該場所非謀利之地。當事人李龍江的行爲與其個人利益無關。所以說嘛!質疑多多。

當事人李龍江將神佛像“請回”後,清洗幹淨未加修飾地公開展示于廟宇中供奉,與一般盜竊行爲秘密竊取財物後隱藏起來的特點完全不相符。雖然本案是通過夜行公益活動取得了神像,但其未經任何修飾即公開供奉展示,顯然,其落腳點不符合秘密竊取這一重要特征。

本案的發生是基于宗教信仰這一特殊背景而非一般生活經驗所能理解。這一以“秘密竊取”始、以“公開供奉”終的行爲,是在“宗教”這一特殊的背景下進行,其特殊性不可忽視。

七、非法占有與非遺的關系:“偷爺爺”這一習俗成爲獲得政府許可的非物質文化遺産組成部分,恰是因其無非法占有之目的與行爲,才使得其成爲被人們傳頌並流行至今的民俗,因爲真正的犯罪行爲不可能成爲教人向善的宗教習俗。也正是因爲不違背公序良俗,同時承載著地域性的民俗傳統文化基因,且不被人民視爲犯罪和違反倫理道德,才被政府認可爲非遺,予以保護。

處理本案應當充分考慮刑法的謙抑性,本案所涉及的宗教背景、宗教物品、宗教場所以及涉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偷爺爺”習俗均在全國尚屬首例。

鑒于本案涉及法律與非遺等特殊背景,適用法律時應秉持謙抑、審慎、善意以及能動司法的理念,充分考慮其主觀心態、所竊取物品的性質、展示場所,以及行爲方式的曆史淵源和産生的社會影響等極爲特殊的因素,最終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八、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解說:非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准刑的 20%~3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爲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一)被害人諒解的;(二)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三)當事人李龍江在案發後積極退還了全部物品並獲得受害人諒解,應對其給予減輕或免于刑事處罰。這樣做,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也保護了非遺習俗和宗教文化的傳承。

九、此案,特別邀請了著名法學專家對此案進行了論證,宋北平,中國政法大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專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咨詢專家;朱崇坤,法學博士,中國行爲法學會常務副秘書長、北京企業法治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馬志毅,中國政法大學制度學研究院教授、中國行爲法學會常務理事等等。

法學專家論證後建議:

(1)當事人主觀沒有占爲己有,客觀也不存在占爲己有,構不成“盜竊罪”;

(2)“盜竊”的物品價格鑒定,程序違法,存在極端瑕疵;

(3)涉及當地非遺習俗文化,有主管部門證明,屬于公益活動,不可複制;

(4)當事人退回了所有“盜竊”物品,得到諒解,且社會危害不大;

(5)當事人獲刑七年半一直處于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反複狀態中,于法、于情、于理均不妥當。

綜上,懇請求檢察機關依法抗訴,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審,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還當事人李龍江一個公道。全國老百姓都在關注冤假錯案糾正,這起案件,全國當屬于首例,我們將持續報道。

(來源:觀察網 高毅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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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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