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罪犯——你有免死金牌,拿什麽來懲罰你

生活的思想者 2024-03-23 13:22:09
1.未成年犯罪不是個例

3月10日爆出河北邯鄲三名中學生殺害自己的同學並埋在蔬菜大棚裏,又一件未成年惡性犯罪,從網絡流出面部遭破壞照片推測,他生前曾遭受非人的折磨,不經讓人膽寒,這些年不知已經發生了多少起未成年殺人案件了。

2012年4月,廣西13歲女生因嫉妒同班同學比自己漂亮,受歡迎,將其騙到家中,用棍子擊打後腦致死,用刀具肢解分屍,毀屍滅迹;2016年5月,北京新東方學校,一未成年男子強行與被害發生性關系,覺得自己會被告發惹上麻煩,遂扼壓姚某頸部致其死亡;2019年10月,大連13歲男子結束補課在回家的路上將10歲小女孩帶至家中,欲與其發生性關系遭拒絕,連捅7刀將其殺害,並抛屍灌木叢中;2023年8月,湖北11假借帶小女孩出去玩將其誘騙至廢棄菜園,掐住脖子致其昏迷,之後將小女孩塞進糞缸,用木板封住缸口,最終小女孩窒息而亡……梳理這些未成年犯罪資料的時候我的身體不自覺發顫,冒冷汗,一個孩子怎麽能殘忍到這種程度。

從獲得的資料可知,未成年犯罪正在低齡化,作案手段越發暴力和殘忍。受害者一般是比自己更小的孩子,也有團夥作案,作案對象爲成年人的情況。受害者爲小孩的作案動機一般是因爲搶奪玩具、口角,性侵遭拒等小型沖突事件;受害者爲大人的作案動機一般都是爲財搶劫,還有些案件的根本找不到作案動機,受害者是沒有往來關系的陌生人,成爲純偶然犯罪。他們作案後心理素質極好,甚至可以做到面不改色“關心”受害者家屬詢問案情進展的,即使已被鎖定爲殺人犯他們也能面無懼色,一副冷漠的面孔。那麽他們受到懲罰了嗎?可以說,相比受害者和家屬所受到的傷害,他們沒有受到任何懲罰。因爲他們是未成年,他們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塊免死金牌,只有北京新東方強奸殺人案被判無期之外,其他罪犯一般會被收容教養,接受心理治療,最後根據心理矯正程度確認是否可以返回校園上學。

圖1 未成年犯罪次數曲線

2.他們爲什麽這麽凶殘

要細究未成年犯罪背後原因和動機,就要追溯到一個終極問題,人生來是善還是惡?人性本善還是本惡這是一個從道德,心理學發展的問題,也有學者試圖通過科學方法判斷一個人是否爲罪犯。

2.1犯罪生物學是否存在

十九世紀,意大利犯罪學家、精神病學家龍勃羅梭大量的調查和屍體解剖得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論並提出了罪犯的生理和精神特征。後來經英國犯罪學家格林通過長時間的研究和大量觀察結果得出結論:“不存在犯罪人身體類型特征這回事”。

現代科學研究也有發現某些有惡性行爲的人存在先天基因異常,但這最多只能得出惡性行爲與遺傳基因存在關聯,而並不能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更不能將犯罪行爲歸結爲基因問題。因爲決定人是否要進行一項行動的判斷主體是大腦,單純認爲基因決定行爲忽視了道德的作用和大腦決策的複雜性,只有基因決定行爲的動物是螞蟻、蜜蜂,它們缺乏判斷力,只具有強執行力。在互聯網上廣泛流傳的“超雄綜合征”更是子虛烏有的存在,總之想要從生物學角度解釋犯罪行爲的目的只是爲了迷惑大衆,一種爲犯罪行爲開脫的手段罷了。

2.2犯罪是自我意識主導,後天環境作用下的主動行爲

我們先假定一個人存在本善或本惡,接著我們將出生與未出生作爲先天與後天的界限,因爲一個人只要出生,他所看到的所有一切都是環境作用下的産物,他就具備社會屬性,他的任何行爲都會受到環境的約束。這樣一個人的先天屬性就只存在于母親懷胎階段,而這個階段的人是不具備行動能力的。也就是說不存在一個人既能夠行爲又只具備先天屬性,是一個未經任何汙染完全自我的人,在這個維度上,討論本善本惡就失去了意義,因爲具有行爲能力的人都是後天的人。

下面來討論一個人的行爲是自我意識爲主導的結果。不知大家是否留意到一個有意思的現象,一個達到一定數量的群體不論家庭教養多好,受教育程度多高,勢必會出現少數幾個是惡人,這個惡人是相對而言的,可以簡單理解爲會做出一些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爲的人。同一個體在不同群體中表現是善是惡也會有差異,善行還是惡行究其本質是經深思熟慮之後的選擇問題。打個比方,一個村子的村長可以在村委會上隨意呵斥村民,但村長絕不會在縣市的更高層會議上訓斥別人,這就是自我意識的作用。我們可以理解未成年罪犯的自我意識不完善,容易被煽動而激情犯罪,但不能否定自我意識在行爲上的作用。

另外,家庭情況,校園教育,社會環境等也是催生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因素。未成年犯罪多發生在單親家庭,留守兒童,教育資源欠缺,社會治安混亂的縣城或農村。這些地方的未成年缺乏正確的價值引導,又恰好處在叛逆期,極易染上不良習慣,再加上繁重的學業壓力,隱形的將他們歸類爲“問題少年”。這樣的經曆可以被理解,被同情,但絕不能以自己的苦難作爲剝奪他人生命的借口。

3.如何懲罰未成年犯罪

如何懲罰未成年罪犯是一個複雜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因爲像邯鄲殺人案這類案件的背後是全國的未成年嫌疑犯,以及千萬個潛在的被害者家庭,那些有意向犯罪的未成年也再關注案件的走向,審判的結果將決定他們是選擇犯罪還是放棄。

首先要聲明的是“刑罰的目的是懲罰未成年罪犯而不是挽救”,因爲以往的判例總是給人一種法律沒能讓受害者爲得到正義和補償,而是加害者“獲利”的印象。未成年和成年罪犯犯下同等嚴重的罪行時沒有受到相應的懲罰,他們甚至産生了殺人要趁早的想法。對未成年罪犯單純的收容教養既不能起到懲罰的目的,也不能將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消除,有時甚至出現未成年身披多條命案的情況。例如,廣西韋某木殺人案,2010年13歲的韋某木掐死同村一名男童,因案發時韋某木不滿14歲,未承擔刑事責任;2011年韋某木在家鄉持刀捅傷女童,被判刑6年。2015年,減刑釋放的韋某木來到廣州市番禺區,再次奸殺女童。

圖2 《刑法》中關于刑事年齡的規定

對于未成年犯罪,其他國家是怎麽做的?美國各州法律制度統統,最低刑罰年齡在7-15歲之間,同時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區別處理。英國有“惡意補足年齡制度”,認爲按年齡判斷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忽略了個體差異,具有辨認能力,控制能力的低齡未成年納入判罰。日本在出現“長崎惡性殺人事件”等惡性案件後降低最低刑罰年齡爲12歲左右。在我看來,“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值得借鑒和施行。

4尾聲

未成年罪犯,他們具備主觀意識和行動力,他們的心智年齡早已成熟,可以策劃一場近乎完美的犯罪,他們對于生命的漠然已經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是未成年的“人”,而這些泯滅人性的罪犯該不該被重罰已經不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最後,爲逝去的生命默哀,希望代表正義的法律嚴懲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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