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電動自行車,這些行爲將承擔法律責任!

大象新聞 2024-04-24 15:30:24

天氣逐漸舒適

電動車又成爲了人們出行的首選

但安全問題依舊是重中之重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有哪些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個人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爲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爲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爲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安全生産指南請收好

來源 | 鄭州警民通

監制 | 李金鋒 李潔敏

主編 | 狄曉晶 陳晨

編輯 | 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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