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玩笑把人笑死了,並且還賠償了幾萬塊錢,你怎麽看?

淡馬錫公司 2024-04-05 17:25:32

這是根據一個現實中發生的一件事改編而來,這件事告訴我們,開玩笑了是需要掌握度的,否由也是會有代價的,譬如:

小剛與小強居住在同一個小村子裏,同時又是鄰居。在某年某月某一天的早晨,兩人相在村口小賣部的門口,相視一笑,並共同走進了小賣部。

在小賣部屋裏,兩人嬉笑聲不斷,時而有推搡的行爲,但是,突然呢?小剛臉就變了色,然後一頭倒在了地上。

這個時候的小強還以爲小剛在開玩笑,並口裏一直說:“小剛,別裝了,快點起來。”,但小剛一直沒有動,小強感到事情不妙便蹲下來看,發現小剛的氣息不是很足,也沒有想到呼叫。隨即便跑回了家,我待小賣部的主人叫來小剛的家人時,小剛已經去世。

當小剛家人找其小強問其小剛死亡原因時,小強的態度又比較強硬,因此,小剛的家人,便報了警。

警方進行了屍檢,死亡結果表明:“小剛因冠心病致循環呼吸衰竭而亡”。

我國《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客觀方面表現爲因過失致他人死亡的行爲。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

行爲人必須發生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爲;

從行爲人的過失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以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爲人的行爲造成的。

主體要件: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其行爲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本案中,小強確實並不知道小剛有冠心病,也更不知道該病的嚴重性,屍檢以後,小剛的家人又申請了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關鑒定結論爲:小強只有百分之五左右的誘因,因此小強並不構成我國刑法第233條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小剛的死亡確實是小強的不當行爲誘發小剛冠心病發病而亡,並且沒有進行及時救助義務,這在主觀上是有過失的,依據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小強的行爲,還是應當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最後雙方協商小強支付給小剛家人6萬元賠償款。

凡事過猶不及,望引以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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