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雇傭男子,強行與自己發生了關系,會怎麽樣,刑法又是如何評判的?

淡馬錫公司 2024-05-07 09:07:07

我國《刑法》規定的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

小花、小蘭均是女性,又都是在異地找工,並且工作于同一家公司,又住同一個寢室。

小花,性格開朗,同事關系處得非常融洽,遇到困難的時候,同事也很喜歡伸出援助之手,幫其解圍,這樣心胸狹小的小蘭,很是不爽,就是因爲這樣當她看到小花的時候,感覺處處的不滿意,後因爲工作原因,兩個的關系降至到了冰點。

小蘭便以5000元的價格雇傭了本地一名男青年小強,讓小強強奸小花,並且給了小強一張小花的照片。

就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小強潛入了小花的寢室,但是小花當晚沒有在寢室,這個時候,小強看到床上有個人,也沒有想太多,便與床上的小蘭發生了關系。

待完事後,小蘭想想就很氣,直接報警處理。

小蘭有汙辱小花的想法,但自己又無法達到這個目的,因此以5000元的高價,雇傭本地男子一名。

並且把小花的照片給了小強,又告訴小強,把小花強行給辦了,小蘭的這個行爲,符合我國《刑法》關于教唆犯的規定,因此小花構成該罪。

本案中,盡管小強犯罪動機,強行把小花給辦了,但是小花並未在寢室,因此小強構成強奸未遂。

小蘭在爲小強強奸小花做了預備的准備工作,因此小蘭構成預備的教唆犯。依據我國《刑法》第22條爲了犯罪,准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還有刑法第29條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小蘭應當受到從輕或減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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