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推廣賣貨,卻被測評博主指責“割韭菜”......

江蘇維哲律師事務所 2024-05-11 09:54:21

網購容易挑花眼

下手前看看測評

更能挑到適合自己的

“種草、試用、避坑……”

打著各種標簽的測評視頻

值得相信嗎?

案情簡介

老王是一名自媒體和電商直播從業者,全網累計粉絲量3000余萬。2023年上半年,老王在直播中推廣乳膠床墊、乳膠枕等産品。

針對其推廣的乳膠床墊、乳膠枕等産品,一粉絲量30余萬的測評賬號于2023年5月至8月間發布3條測評視頻。

視頻中包含“賣垃圾乳膠”“幾千萬粉絲的網紅是如何吃裏扒外的”“賣垃圾,給消費者帶來垃圾”“大網紅賣貨爲什麽如此沒有底線”“割消費者韭菜”等內容,其中一條視頻中還使用了老王的肖像。

上述視頻發布後獲得點贊3000余次,評論與分享均超900次,評論區出現“看著就惡心”“這家夥是什麽錢都要,黑心錢,取關了”“那家夥沒底線的”等負面評價。

此後,老王將該測評賬號的運營公司訴至法院。被告辯稱,其發布視頻內容客觀真實,有可靠信息來源,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沒有使用侮辱性言辭,屬于爲公共利益實施輿論監督的合法行爲。

法院審理

《民法典》第1025條

行爲人爲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爲,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實施輿論監督所發表的言論應當遵循合理限度,應需以披露事實真實爲前提,當披露事實不真實或言論超出合理限度時,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原告系知名博主,屬于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公衆人物,在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和滿足社會公衆知情權方面,負有相應的容忍義務。

然而,被告在其發布視頻中對原告所售乳膠床墊作出“垃圾東西”等負面評價,均非基于其本人對原告所售産品的測評或體驗而發表,且缺乏對可能引發爭議內容的必要調查,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案涉視頻中所發布的“垃圾博主”“沒有底線”等言論,系以侮辱性語言對原告進行否定性評價,其行爲具有損害原告名譽的故意,存在明顯過錯,客觀上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構成名譽權侵權。同時,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視頻中擅自使用原告本人肖像,構成肖像權侵權,也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綜合當事人知名度,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程度、範圍及侵權後果,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3000元。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互聯網購物時代,測評博主本應通過對産品的測試、比較、體驗向消費者說明産品性能、質量、優劣,爲消費者提供合理、客觀的消費指引。但爲吸引流量或促進帶貨合作,部分測評博主會發表與事實不符、過分誇大、故意貶損的評價。

因測評博主發布內容對消費者選擇影響逐漸擴大,其對産品商譽影響也日漸增加。不同于普通消費者,測評博主在發布測評內容時應當更加審慎履行審查義務,避免對不客觀、不真實甚至是侮辱、誹謗式的表述。

測評博主的“正確姿勢”是?

一是測評博主在發布測評內容時,應當以真實使用爲前提,測評方式應科學、透明、公開,反饋自己客觀、中立的使用體驗,避免無中生有、過分誇張、故意貶損甚至于侮辱性的表述、評價。

二是如存在帶貨、廣告等商業推廣行爲,測評博主也應通過測評內容、置頂評價等方式予以明示,避免以測評之名割粉絲“韭菜”,影響自身及推廣商品的商譽。

三是如測評內容與自身或者關聯企業經營業務“賽道”重合,在同類商品的橫向測評中,應當避免采取片面凸顯自身優勢、散布競爭對手劣勢的直接比較方式,彰顯自身商品競爭優勢,謹防陷入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旋渦。

(圖片來源于網絡)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