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可能會使用加密貨幣作爲支付方式,法律支持嗎?

廣州刑事律師張春 2024-05-11 23:52:51

“元宇宙”可能會使用加密貨幣作爲支付方式,法律支持嗎?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夥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百度百科對元宇宙進行了初步的解釋。元宇宙(Metaverse)是利用科技手段進行鏈接與創造的,與現實世界映射與交互的虛擬世界,具備新型社會體系的數字生活空間。元宇宙本質上是對現實世界的虛擬化、數字化過程,需要對內容生産、經濟系統、用戶體驗以及實體世界內容等進行大量改造。

上面是關于元宇宙的解釋,通俗一點講,就是元宇宙是一個模仿真實世界的虛擬世界(平行世界),人們可以在這個虛擬的世界裝扮成任何你想成爲的人,買賣任何東西,看過電影“頭號玩家”的可能更深有體會,“商家”可以將虛擬世界的錢,也就是“加密貨幣”,如領地以及mana代幣、sandbox、AXS等等兌換成真實的貨幣在現實生活中使用。這麽一看,有點類似遊戲,而我認爲他就是變個方法玩虛擬貨幣而已。

所謂的“東西”實際上就是玩家的“財産”。元宇宙,看似是在虛擬世界“玩遊戲”,實際上,不排除淪爲洗錢的手段,因爲在這裏面的任何交易都是去中心化的、匿名等特征,那就導致源頭是無法追訴的,如果有人通過這個方式洗錢,是很難追查的。

比如,我們要在這個虛擬世界買一套衣服,如果是在現實的世界,這套衣服從設計到制作,到市場銷售,是需要一定的成本的,但是在虛擬是不需要成本的,也不需要指導價,那麽在虛擬世界買一套衣服可以是幾百、上千...都可以定!或者我們可以“左手倒右手”這個錢就可以洗白出來了。這種方式違背了法律的初衷的,不排除洗白電詐的錢、貪汙受賄等等錢財(當然這裏面也有一些玩家,只是普通的玩家而已),公安機關無法追查,因此,元宇宙的這個概念預想在國內受到法律推崇,這是很難的。

因爲在虛擬世界的貨幣支付方式是使用“幣”交易,而“幣”是怎麽來的,實際上,可以說,任何人都可以去發行,只是說玩的人多了,那麽“業內人士”就“承認”了這個幣,但是是否有真正的價值,這個是很難去評估的。

一般等價物是經濟活動的基礎,而數字加密貨幣可能在元宇宙的交易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作爲完整的世界,經濟活動極大可能會在元宇宙中發生。貨幣是經濟活動的基礎條件,在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中,數字加密貨幣是元宇宙貨幣的一種可能。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發布了《關于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提到:“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爲,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爲。”

也就是說,要想在這個虛擬世界交易,就需要發幣,或者買賣幣,而幣不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幣種,因此,虛擬世界的“幣”無疑是在挑戰國內的金融市場,這也是不允許的。

那麽,我們又需要討論個人能不能玩呢?

張律師認爲,現在我國的法律並沒有禁止個人玩,那麽就是法無禁止即可爲。因此,個人使用虛擬幣在這個虛擬的世界玩,暫時是沒有問題的。某明星就投資了70余萬在虛擬世界買了“一塊地”。有人就會很好奇,爲什麽會有人花這麽高的價格買不存在的地呢!實際上,這與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生活是一個道理,向政府拿地,建房、出租...這會産生一連串的經濟效益,放在虛擬世界,也是一樣的道理。現在元宇宙,炒的這麽火爆,那就會有很多人進去玩,有人玩就會有流量,有流量就有廣告,提前加入虛擬世界搶占先機,“建了一棟房”那麽可以買賣、可以出租、外牆也可以出租廣告位...那麽産生的經濟價值,形成虛擬財産。

那麽如果個人可以玩,就會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行爲人非法獲取虛擬財産(數字貨幣),能否受到刑法的懲戒?

目前,對于非法獲取虛擬財産的刑法適用,在實務中是沒有統一的觀點,但是大致可以分爲幾種觀點:

一種認爲虛擬財産不屬于財物,因此不是盜竊罪或者詐騙罪等侵財類犯罪的犯罪對象,但《刑法修正案(七)》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等罪名,因此,虛擬財産是受到刑法保護,以計算機類犯罪定罪量刑更爲合理,實際上這個觀點,張律師在辦理實務案件中的時候也是碰到過的;

第二種觀點認爲虛擬財産屬于財物,既然屬于財物就可以作爲侵財類犯罪的犯罪對象,如果盜竊虛擬財産,就應該定盜竊罪;如果詐騙虛擬財産,就應該定詐騙罪;

第三種觀點認爲非法獲取虛擬財産的行爲如果同時觸犯了侵財類犯罪與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第四種觀點認爲行爲人非法獲取虛擬財産,必然要通過計算機侵入被害人的信息網絡系統,這樣便觸犯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或者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因此,對于在虛擬世界産生的“財物”從以上角度來說,一定程度上是受到刑法規制的。

此時,又會再産生一個問題,既然是受到規制,怎麽去界定“財産”的價值?

這個問題也是有極大的爭議的,最直接面臨的問題,價值如何計算?虛擬世界産生的財産,實際上會隨著玩家的興趣産生一定的浮動,價值的評估是很難做到客觀穩定的。但是實踐中也會有一定的計算方法。以張律師曾經辦理的某起虛擬貨幣案爲案例,司法機關根據當時行爲人市場的交易價格浮動,取最低(按照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的價值作爲計算依據,這種計算方法是不穩定的,也不權威,張律師認爲只能作爲參考依據,不能作爲最終的認定標准。

以上是張律師的個人淺談,有很多不足之處。關于元宇宙的概念,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張律師作爲法律人士,顯然是需要站在法律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僅作爲概念使用的元宇宙可能成爲傳銷、非吸、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在我國法律還未完善到這一步的前提條件下,不可能去大力推崇這個技術,但是如果行爲人非法獲取虛擬財産(加密貨幣),是會受到刑法懲戒的。

張春律師寫于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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