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第三條規定: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
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
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累計計算;
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
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情況建議通過
撥打12333電話等方式
咨詢當地社保經辦機構
待遇領取地如何確定?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微信公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