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之旅:國際協議的簽署、批准和生效探秘

講曆史的理工男 2024-04-21 23:17:28

我們在閱讀近現代曆史書籍的時候,裏面經常涉及到各種各樣的條約,隨之而來的就是各種“通過”、“簽署”、“批准”......等各種名詞,今天我們就對此做個簡單的介紹。

根據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定義,提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簽訂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受國際法管轄的書面協定。廣義的條約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與文化等各種協定,條約的名稱則有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聯合國宣言和憲章等不同的稱呼。狹義的條約指重大的政治性的協定,如同盟條約、邊界條約等。

如果締約國只有兩個,那麽就是一個雙邊條約;是指締約方爲三個或更多主權國家的條約。每一締約方對其他所有的締約方承擔同樣的義務。

條約的“通過”

條約的締結是個複雜的過程,首先就是條約內容的確定。經過複雜的談判後,當所有締約國或者大部分締約國都認同條約的內容時,就可以表決通過條約了。比如說:1996年9月10日,聯合國第50/245號決議通過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這就意味著條約內容得到了認可。

條約的“簽署”

條約的簽署一般指兩種情況:一是締約方對條約條款的認可,二是締約方同意接受受條約的約束。對我們非法律工作者來說,可以認爲對應著兩種簽署方式:

簡單簽署:是指在一國簽署條約時,簽署須經過簽署國授權人員的批准、接受或核准,這種簽署方式對應著條約的第一種情況:締約方對條約條款的認可。這種簽署方式一般適用于大多數的多邊條約。

最後簽署:這種簽署方式意味著簽約國同意接受條約的約束,無需對條約進行進一步的批准、接受或核准。

通俗來講,可以認爲“簡單簽署”只是認可條約內容,但此時締約國尚不受條約條款的約束,不承擔法律義務。但締約國有義務避免破壞條約目的和宗旨的行爲。

還是以《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爲例:1996年9月24日,中國簽署了此條約,是繼美國之後第二個簽署此條約的國家。

條約的“批准”、“接受”與“核准”

是指一個國家確認受條約的約束。一般情況下,需要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者外交部長簽署“批准書”、“接受書”或者“核准書”。

條約批准後,需要交存批准書。一般情況下,如果是雙邊條約,則締約國雙方互換批准文書;對于多邊條約,是將批准文書交給指定的保存人。保存人是指保管條約的人,保存人可以是一個或多個國家、國際組織或該組織的行政首長,如聯合國秘書長。

條約的“生效”

簡單來說,條約生效是指條約對締約國産生合法約束力的時刻。生效日期可以在條約中明確約定,或者是滿足某個條件後生效。還是以《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爲例,條約附件2明確規定,需要44個國家交存批准書180天後方可生效。但是由于由多個國家未交存批准書,此條約至今未生效。

條約的“退出”

如果一個國家簽署了條約,但又“不玩了”,能不能退出條約呢?答案是肯定的,比如說:朝鮮就在2003年退出了《全面禁止核武器條約》。而俄羅斯本來是已經批准了這個條約的,但是2023年11月2日,在俄羅斯杜馬和聯邦委員會此前分別通過了撤銷批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法案後,普京簽字批准了這個法案,也退出了條約。給出的原因是:美國也沒批准該條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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