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信|判賠356萬余元!故宮博物院二度將酒企訴至法院爲哪般?

企信知識産權 2024-04-15 16:55:17

近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對一起引人注目的案件作出了二審判決,故宮博物院成功維權,將四川故宮酒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銷售商告上法庭,並獲得了高達356萬余元的賠償。這起案件不僅彰顯了法律對知識産權保護的決心,也警示了企業界必須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尊重知識産權。

糾紛起源:合同約定與實際執行相悖

2010年7月16日,故宮博物院與四川故宮公司簽訂監制合同,授權後者在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間,對“故宮”系列産品的包裝設計和産品宣傳進行監制。此前的2002年12月29日,四川故宮公司與故宮博物院下屬的故宮文化中心簽訂了爲期五年的合同書,允許其在監制期內在“故宮”系列産品的外包裝及宣傳廣告上使用“故宮博物院監制”字樣。2014年5月30日,雙方再度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四川故宮公司需在涉及故宮文化中心名稱的任何行爲前取得書面許可。

然而,2016年,四川故宮公司與金敏宏達公司簽訂網上獨家銷售合作協議,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在此期間,四川故宮公司繼續提供“故宮”系列産品,金敏宏達公司負責電商平台的獨家銷售及營銷推廣。問題在于,兩公司在産品生産和銷售中,未經許可繼續使用“故宮博物院監制”字樣,且在宣傳中未如實披露授權已到期的事實,誤導消費者認爲其産品仍得到故宮博物院的有效授權。

故宮博物院主張權利,尋求法律救濟

故宮博物院認爲,四川故宮公司與金敏宏達公司的行爲損害了其商業價值與文化價值,構成不正當競爭。爲此,故宮博物院將二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行爲,包括停止生産、銷售含有“故宮博物院監制”字樣的産品,停止未經授權使用故宮博物院名稱及虛假宣傳,同時要求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費用支出11萬余元,並公開澄清事實以消除不良影響。

一審判決:侵權行爲成立,賠償責任明確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四川故宮公司及金敏宏達公司的行爲構成擅自使用故宮博物院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兩公司分別賠償故宮博物院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84萬余元,並要求其公開聲明消除不良影響。

二審審理:侵權性質不變,賠償金額調整

四川故宮公司及金敏宏達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上訴。四川故宮公司辯稱其與故宮博物院及其下屬單位故宮文化中心存在實質性的合作關系,且未參與網店宣傳銷售,與金敏宏達公司無共同侵權合意。金敏宏達公司則主張其已盡到審慎審查義務,請求免除賠償責任。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認定故宮文化中心與故宮博物院爲獨立主體,且其與四川故宮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未授權使用“故宮博物院監制”或“故宮博物院”字樣。四川故宮公司在監制合同到期後繼續使用相關標識,即便沿用原有包裝設計和宣傳風格,也會使公衆誤認爲其産品與故宮博物院存在緊密聯系或合作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涉案網店在宣傳時未披露授權已到期的事實,宣稱産品爲“故宮博物院指定”,構成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關于責任承擔,法院認爲金敏宏達公司未盡到審查四川故宮公司有效授權的義務,主觀存在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以涉案産品總銷售額約6389萬元爲基數,綜合考慮侵權産品占比、行業利潤率及侵權行爲對銷售的貢獻等因素,酌定四川故宮公司與金敏宏達公司侵權獲利共計350萬元,據此改判兩公司共同賠償故宮博物院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356萬余元。

尊重知識産權,防範侵權風險

針對這一案件,企信知識産權首席知識産權規劃師李曉晖也進行了深入解讀。她指出,監制合同本質上是一種知識産權授權許可協議,企業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應充分尊重知識産權,嚴格遵守合同規定。同時,專家也提醒廣大企業,在涉及知識産權授權或監制的合作中,務必加強風險意識,審慎審查合作夥伴的資質和授權情況,避免因違規使用導致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此外,李曉晖還建議企業采取一系列措施來防範類似侵權風險。例如,明確監制單位的權限範圍,確保所有使用行爲均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定期梳理與監制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及時更新合同條款或補充協議;正確理解監制合同的性質,將其視爲知識産權授權許可的一種形式,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合規經營。

故宮博物院勝訴的案例再次強調了尊重和保護知識産權的重要性。對于企業而言,這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商業道德和社會責任的體現。只有恪守誠信經營的原則,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同時,我們也期待社會各界能夠共同努力,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和宣傳教育工作,爲構建創新型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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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4-15 17:34

    各位看官,你們怎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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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明晰産權邊界,倡導原創風尚,你身邊的知識産權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