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財産可執行時,能否追加未實繳出資的股東爲被執行人?

寂靜山林語者 2024-04-24 03:01:43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如果公司已無財産可供執行,債權人能否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爲由,將未實繳出資的股東追加爲被執行人?此種情形下,股東出資能否加速到期?

股東能否被追加爲被執行人?

因裝修合同糾紛,法院判令甲公司返還大壯裝修款24000元並支付利息。後大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甲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産,遂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大壯申請追加甲公司股東張三等人爲被執行人,要求在其各自認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審查,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追加股東張三等人爲涉案被執行人,對涉案債務在各自認繳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

張三不服,提起訴訟,主張其已爲公司支付了租金、水電費、履約保證金等共計80余萬元,遠超其認繳出資額10余萬元,這些費用已用于公司的日常運營,應當認定其出資已到位,其已經完全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其認繳出資期限未到,其享有出資期限利益。請求判決不追加其爲涉案被執行人。

經查,甲公司系于2017年4月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股東爲張三等五人,爲認繳出資,出資期限爲2050年1月1日前;工商登記信息顯示至今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均爲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張三作爲甲公司股東之一,其認繳出資額爲10萬元。庭審中其主張出資已到位,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其爲公司經營先後交納房租、水電費、保證金等80余萬元,但這些款項並未直接存入甲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在相關的交易流水上也未注明是出資款,亦未作爲出資款項被記載于公司的賬目,並且工商登記信息顯示公司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均爲0元,張三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已履行了出資義務。

張三作爲甲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確已不具備償債能力的情況下,應依法認定其出資加速到期,故原告應在其認繳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判決駁回原告張三的訴訟請求。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爲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主要有這些:

1.法院已受理破産申請;

2.公司解散;

3.公司作爲被執行人的案件,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但無財産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産原因,但不申請破産的;

4.公司債務産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

其中“已具備破産原因”,是指企業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而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已無財産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産原因,就算不申請破産,其事實上已處于“破産”狀態,符合上述情形,因此可以要求股東的出資加速到期。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公司法》施行後,即2024年7月1日起,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股東出資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産權的轉移手續。

如果公司的股東像上述案例中的張三一樣,爲公司日常經營投入了大量的資金,但相應款項從未存入公司賬戶,亦未作爲出資款項被記載于公司的賬目,在出現糾紛時主張出資已到位的,很難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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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爲化名,部分內容引用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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