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第一戰“高升號事件”,爲何受損的英國和大清都不覺得虧

悠然修 2024-04-23 17:17:25

1894年7月25日,清廷雇用英國商船高升號,運送淮軍士兵前往朝鮮牙山。船行至豐島海域,被日本聯合艦隊第一遊擊隊攔截並擊沉。船上1116名官兵中871人遇難,74名船員也僅有12獲救,即甲午首戰“高升號事件”。

清廷收到消息之初,並未怎麽在意損失,反而挺滿意這個結果。因爲朝廷覺得這是個天賜良機,可以迫使早已宣布中立的英國“下水”,一起在朝鮮打擊日軍。

李鴻章在次日約見了英國駐天津總領事寶士德,強烈抨擊日本海軍炮擊中立國船只的惡行,希望英國對日本人采取“斷然措施”。除此之外,李鴻章還命令駐倫敦使館盡快與英國政府交涉此事件。

日本政府在收到消息之初,可以說是非常驚恐。

首先,豐島海戰的命令不是政府下達的,當時日本政府還在爲和大清開戰做准備。而且聯合艦隊在戰鬥後還不主動上報,日本內閣是在27日通過上海電訊得知的此事。

注:這次海戰聯合艦隊的動機並不是其後日軍那種“下克上”,是師承了英國皇家海軍的信條“逢敵必戰”(這也是二戰時聯合艦隊喊得最響的口號)。

其次,日本和英國之間重簽條約談判已臨近結束(新的《日英通商航海條約》處于最後的換文階段),日本政府既怕“高升號事件”引起英國敵對進而導致換約失敗,也怕英國借機幹涉朝鮮紛爭。

因此伊藤博文不僅痛斥了海軍大臣西鄉從道,還于28日令陸奧外相召見英國駐日代理公使瓦吉特,承諾日本政府將公示調查結果並承擔應有之責,“如果浪速號的行爲有失公正,日本政府將做出相當數額的賠償”。

隨後日本政府針對英國輿論以及英國政府,展開“危機公關”。

相對于清廷泛泛且未深入的輿論推動,日本選擇了更爲專業的方式。日方聘請了劍橋大學教授韋斯特萊克和牛津大學教授胡蘭德爲海軍做辯護,兩位外交、國際法領域的專家就“高升號”事件的法理解讀,對英國輿論以及政府的態度起到了重要影響。

第一,“高升號事件”雖然是日本海軍不宣而戰開的頭,但未違背國際法原則。

雖然交戰前先宣戰是大多數國家的共識,但將“不宣而戰”約定爲非法行爲,是國際社會在第二次海牙國際會議(1907年)才達成的共識,即“海牙第三公約”。換句話說,日本海軍的行爲並不違法。

另外,日本海軍在擊沉高升號之前,首先遭遇的是爲其護航的北洋水師巡洋艦濟遠、廣義和炮艦操江號。開戰後不到5分鍾,濟遠號管帶方伯謙就掉頭向西逃跑,廣義號被重創(後被迫擱淺)。高升號是在逃跑過程中,因航速太慢被日本浪速號截停。

更重要的是,日本海軍並未直接擊沉高升號而要求其服從命令(以俘虜身份隨行)。只是船上清軍拒絕投降,要求返回大沽。雙方談判4個小時無果後,東鄉平八郎下令挂起了“急速離艦,現在開始攻擊”的信號B旗(紅色信號旗)。

所以韋斯特萊克和胡蘭德認爲,日本聯合艦隊在擊沉高升號上並不存在“不宣而戰”的行爲,也沒有違背相關的國家公約。

第二,高升號雖然是隸屬于中立國(英國)的船只,但其行爲破壞了中立原則。

日清雙方雖然尚未向對方宣戰(8月1日兩國正式宣戰),但已事實上處于戰爭狀態。高升號接受向戰爭目的地朝鮮運兵的委托,實際就是參與進了大清針對日本的軍事行動,已不符合“中立”應保有的准則,所以也不應當享有“中立”應獲取的待遇。

其次,7月23日在日軍的支持下,朝鮮國王李熙的生父(大院君李昰應)發動政變並把持了朝政。隨後朝鮮王廷正式“委托”日軍驅逐大清在朝鮮的駐軍以及阻止清廷繼續向朝鮮輸送軍隊。

最後,日本方面可以證明高升號運送的清軍是針對駐朝日軍的,相應的日本也有權針對敵對方做出攻擊行爲(俘虜或擊沉)。

所以在豐島海戰中,日本聯合艦隊握有法理上的依仗。相應的高升號違背中立原則以及政府決策(英國在日清雙方開始向朝鮮派兵時就宣布在雙方相關沖突中保持中立)的行爲,也讓其不可以獲得英國國旗和船籍的保護。

兩位教授的法理解釋雖未能平息英國國內強烈的反日輿論,但是也讓民衆的反日情緒維持在理智程度。即不高興“日不落帝國”的威嚴被小國損害,但也基本認可日本行爲具備合理性。

1894年8月12日,在長崎舉行的“高升號事件”第一次聽證會上,英方代表原則上未反駁日方的相關辯解。這讓日本政府意識到已獲取事件的主動權,因此選取了更爲積極的“進攻行爲”。

8月14日,日本外相陸奧向駐英公使青木發出《關于高升號事件之訓令》,表示高升號主動參與清國的軍事行動,違反了英國的中立聲明。命令青木正式向英國政府“提出強烈抗議”並要求英國政府饬令臣民嚴守中立。

這種化被動爲主動,讓日本在這場輿論、法理戰中更具優勢。

8月20日,在上海舉行的英國海軍海事審判中,英國遠東艦隊司令斐利曼特爾也認可了日本聯合艦隊在“高升號事件”中行爲的合理性。至此法理輿論徹底倒向了日本(英國大部分民衆還是因固有的大國情懷而憤恨日本)。

11月10日,英國政府就此事件做出了最終裁定:當時已經存在著戰爭狀態,高升號爲交戰國(大清國)執行交戰任務(運送軍隊),日本軍隊有權扣留或擊沉它,故日本在此事件中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至此日本獲取了它滿意的結果,但是這場“戰鬥”還遠未結束,韋斯特萊克和胡蘭德兩位教授也更深入的解析了大清國對“高升號”的沉沒應負的責任。

對于大清國和北洋水師來說,他們出錢雇傭高升號運兵,就是高升號的雇主,高升號就得依據他們的指令行事。

所以高升號被聯合艦隊攔停後,船上的清軍依然認爲自己有權命令船長繼續返航。當高升號的船長高惠悌同意日軍要求(隨行)後,船上清軍則認爲這是對雇主的背叛,自己不僅有權扣押船長,也有權收繳船員的離船裝備,如逃生舟等(這導致英方船員最後只能跳海逃生,不少人因此溺亡)。

而西方從大航海時代開始,無論是法理還是認知,船長才握有船舶相關事務的最終決定權(相關結果和責任也由船長承擔)。

所以在高升號船長高惠悌同意隨行後,船上清軍的反抗就應當被視爲是一種綁架船舶的海盜行爲,因此大清國需要爲高升號以及船上船員的損失承擔責任。

這也是1895年2月英國外交部通知印度支/那航運公司(高升號的船東),“相關損失應向清政府索賠”的法理依據。最終英國人也高升號事件中獲取了滿意的結果,清廷就高升號的沉沒向印度支/那航運公司支付了33411英鎊。

但從清廷將款項定義爲“慈善補償”可以看出,清廷理解不了、也接受不了相關的法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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