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重慶警方發布關于劉某(男,21歲,網名“胖貓”)在重慶長江大橋跳江身亡事件相關情況的通報。
對于雙方當事人,其實都不熟悉,但是對于警方對于兩人的態度,怎麽感覺一碗水沒有端平。
第一,在身份上,重慶警方面向有偏袒。劉甲和劉乙不知道是否是真名,但是從這個通報來看,應該是。那麽這個譚某的某字,在此處用的是不是不恰當。或者是甲和乙兩個字用的不恰當?
是不恰當還好,最怕是有意爲之。
第二,既然是5月11日,重慶警方已經做出來不立案的決定,爲什麽要等19日,才發公告?是這個通告要寫一個禮拜嗎?那麽重慶警方的效率,也的確有待提升。
第三,既然譚某開個花店的7萬元,都出不了,都是劉某支付的,怎麽證明譚某所支付的款,不是劉某的錢?
這一出一進中,存在這三十幾萬的差額。不知重慶警方是否有注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