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過渡期結束後,退休中人是按新辦法核算養老金嗎?下面談談筆者對此問題的認知與看法,歡迎批評指正。
我認爲,在十年過渡期結束以後,退休中人按照所謂的新辦法核算養老金,這個說法是值得推敲與商榷的。道理很清楚,因爲這個所謂的新辦法,它是與老辦法相比較而存在的,而老辦法因過渡期的如期結束必然退出曆史舞台,也就意味著與老辦法所對應的那個所謂新辦法,已經走到了它的終點。可見,在十年過渡期結束以後,按照所謂的新辦法核算退休中人養老金的說辭是不靠譜的,是不符合邏輯關系的,因此是站不住腳的。
那麽,在2024年10月1日十年過渡期如期結束以後,機關事業退休中人應該如何計算與核定他們的養老金所得呢?
筆者認爲,在十年過渡期結束以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與核定,應該而且必須按照現行有關政策規定與程序辦理,也就是必須按部就班,回歸正常,即要堅持兩步走的思路與方法。
第一步:應該是先計算退休中人的基本養老金。具體講,就是必須按照移植于企業,但又有別企業的中人過渡辦法,即按照並軌改革後經過調整與改造後的機關事業中人過渡辦法,來計算與核定退休中人的基本養老金。必須清楚,按照所謂的新辦法核算退休中人的養老保險,是迴避了客觀存在著兩個不同的中人過渡辦法的實際存在的;
第二步:是遵循機關事業職業年金的有關制度規範,來計算與核定退休中人的職業年金發放標准與領取水平。具體講,就是按照本人法定退休年齡所對應的計發月數,來計算與核定退休中人職業年金的月領取額。比如,法定60周歲退休年齡,所對應的計發月數應爲139個月。
總之,十年過渡期結束以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養老金如何計算與核定,上述分析與解讀已經講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至于在十年過渡期間,那個臨時性的所謂新辦法,它與2029年10月1日之後才會派上用場的真正的新人辦法,它們之間的關系與區別是什麽爲什麽,已經超出了本題目的討論範疇,在此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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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不正,歪歪扭扭。
胡說八道!
先退少後退多,差距每年10%。
瞎說八道,不懂裝懂
就按你說的辦,你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