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孝三年和無後爲大:面對服喪期生育難題,古人怎麽辦?

文官探史 2023-12-04 18:23:12

曆史長河中,思想文化交織著無數相互矛盾的篇章,而在中國古代曆史中,有關孝道的問題上,兩個看似對立的觀念卻貫穿了幾千年的曆史,那就是“喪期生子”與“無後爲大”的矛盾。

這道德難題一直以來都被當作政治博弈的籌碼,其産生的後果無時無刻不在悄然改變著整個中國曆史的走向。更爲有趣的是,這個矛盾問題竟然在兩千年的曆史長河中一直得不到解決。

爲了理順這個看似不可調和的問題,我們必須從“喪期”的定義開始。最早關于守孝期限的記載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中庸》中有“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爲什麽要守孝三年?按照孔子在《論語·陽貨篇》中的觀點:“子生三年,然後免于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于其父母乎?”這意味著父母用了三年時間才能讓一個孩子離開懷抱,所以在父母死後,孩子要用三年時間來爲父母守孝。

古代對守孝的要求極爲嚴格,規定了許多守孝期間需要遵守的規矩,如不得飲酒、不得作樂,甚至包括不洗澡、不換衣,甚至在父母墳前搭棚居住等等。“不與妻妾同房生子”更是其中之一。在極端情況下,家中有至親去世,已經懷孕的婦女需要打掉孩子以示“孝順”。

“孝治天下”的理念最初來自《孝經·孝治章》:“子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對于儒家而言,“孝”不僅是對個人道德的要求,還是對統治集團的要求。

然而,不同的規矩之間如果發生沖突,應該如何解決呢?這成爲中國道德學家們數千年來一直未能解決的難題。

因爲守孝期間“不與妻妾同房生子”的規矩,與“不孝有三,無後爲大”的傳統觀念産生了矛盾。這條關于“不孝”的定義來自《孟子·離婁上》,全文爲“不孝有三,無後爲大。舜不告而娶,爲無後也。君子以爲猶告也”。

古人之所以如此重視“無後”,是因爲在古代以血緣關系爲紐帶的大家族中,讓長輩看到自家血脈傳承是極爲重要的。

從現實考慮,古代人多的家族,在維持自己勢力和防止斷子絕孫上有一定的優勢。所以,“多子多福”成爲一個重要的“孝道”標准。

然而,如果要把守孝期間的禁欲與配偶同房作爲“孝道”的標准,那麽由此産生的“無後”問題是否算作“不孝”呢?在這個兩難問題上,曆朝曆代都圍繞著這個問題展開博弈,上演了無數令人感慨或是忍俊不禁的曆史話劇。

實際上,中國古代盡管很早就有了守孝的概念,但“守孝”真正大行其道還是在漢代儒家儒術獨尊之後。在儒家“孝治天下”思想的影響下,一個人是否“孝順”成爲對個人品德和能力的重要考驗。

兩漢時期對居喪守孝更加重視,甚至出現了法律規定:不爲親行三年喪者,不得選舉。在皇室的引領下,全社會以守孝爲榮,對守孝不重視的人不僅遭到社會嘲諷,甚至遭到嚴懲。

然而,隨著時間推移,規矩越是極端,反彈的力度越大。一些世家大族和顯貴人物一方面標榜著荒誕的“孝行”,另一方面卻私下裏縱容自己妻妾成群。這種現象引發了古代的“嚴打”行動。

在晉惠帝元康二年(292),朝廷進行的大規模清議活動中,許多冒喪婚娶者被揭露,包括一些高官顯貴。這些人不顧自己提倡的“孝行”規定,在服喪守孝期間娶妻納妾生子,最終都受到了清議之罪的貶黜。

到了隋唐時期,雖然官方上開始有所松動,但在法律上仍然存在限制。唐代《戶婚律》規定:“居父母喪生子及兄弟別籍、異財者,徒一年。”然而,這一規定的約束力有限。在李世民四妃之一的楊妃喪父後,她在服喪守孝期間生下了吳王李恪。雖然法律上有一些限制,但這並沒有阻止一些高層人物在實際中違反規定。

而在明代,明太祖朱元璋更是直言不諱地指出“古不近人情而太過者有之,禁令服內勿生子,朕覽書度意,實非萬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人民則生理罷焉”,于是守孝期間不得生子的法律就從大明律中得以廢除。

然而,盡管在法律上解決了這一問題,長久以來的傳統觀念仍然在很多人心中根深蒂固。守孝期內生子依然在社會上被看做不太道德的行爲。

總的來說,孝敬父母是一種美德,但爲了敦睦人倫,體現“孝敬”,違反人性,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也不應該被提倡。

這個看似簡單的孝道問題,背後卻涉及著社會倫理、法律制度和人性本能的複雜交織。我們應當在繼承傳統的同時,理性看待,不因一時一地的規矩而扼殺人們正常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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